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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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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指引

作者: 来源:酒泉医保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8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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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酒泉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凡是2021年1月1日以后出院的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同一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金额(审核后目录内费用)超过6000元的患者,可享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住院补偿待遇。

一、保障对象

凡参加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个月以上的在职、退休、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偿范围

自2021年1月1日以后出院的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年度内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超过6000元享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住院补偿待遇。

三、补偿比例

年度内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超过6000元的,对超过部分按照60%的比例给予补偿。

四、补偿标准

依据《酒泉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酒医保[2021]94号)文件执行。

五、申报所需资料

基本医保住院费用结算单、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出院证明、费用清单、企业补充报销证明、病历复印件(市域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六、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1、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等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戒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2、非疾病治疗项目中的美容、整形、矫形、口腔种植等。

3、治疗项目中的辅助生殖费用、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等。

4、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中的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及特需诊疗、护理、病房等特需医疗费。

5、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和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医疗费用等。

6、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医用材料目录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