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医保政策

医保政策

医保政策

酒泉市门诊慢特病过渡期医保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3日 点击数:
摘要:

根据酒泉市医保局转发《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和认定标准的通知》现将酒医保【2023】100号文件门诊慢特病过渡期医保政策整理如下,请悉知。

1、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实行统一病种目录(病种编码)、统一认定标准、统一复审期限管理。其中,I类为全省统一实施的病种,共63个,II类为我市选择纳入实施的病种,共5个,由我市结合发病率特点及基金承受能力测算后统一确定。

2、自2024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的“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的“椎间盘突出”不再申办。对2024年1月1日前已认定且未到复审期限的,待遇享受按照原政策执行,到复审期限后待遇自行终止。

3、酒泉市门诊慢特病新政策未公布之前,暂定执行58个病种。新申办门诊慢特病的人员按照《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标准及复审期限》要求进行认定及赋码,待遇保障标准暂按照原政策执行。待全市门诊慢特病政策确定后,按照新政策执行。新旧政策衔接中 ,年度内基金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其所享受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4、各统筹区原执行病种不再I类和II类保障范围的病种,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再申办,继续保障待遇。在本方案保障范围内,2024年1月1日前已认定且未到复审期限的病种不再重新申办,根据各统筹区的门诊慢特病政策享受待遇,到复审期限和新申办门诊慢特病的人员按新的认定标准申办认定后享受待遇。

5、对居住在市域内,在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未实现直接结报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可持处方、发票、费用清单、社保卡复印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

图片